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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学院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

(1)思想品德好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。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。诚实守信,学年德育测评为优秀。
(2)勤奋学习,成绩优异。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前3%(以“平均学分绩点”比较),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平均分不低于85分CET-4以上(含CET-3)成绩合格。
(3)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达到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,获有专业技能证书。
(4)担任主要学生干部(含班长、团支书、副部长以上干部)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,获得过校级(含校级)以上个人综合奖励。在学业成绩、社会工作、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获校级(含校级)以上奖励的特别优秀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。
(5)对于学业成绩排名未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3,但达到前5%的学生,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,可申请国家奖学金,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。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,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。具体如下:
①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
②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、EI、ISTP、SSCI(全文收录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,视同本人为第一作者)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③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(竞赛具体指:大学生“挑战杯”科技作品竞赛、创业计划竞赛、英语演讲比赛、数学建模竞赛、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、广告艺术大赛、力学竞赛、电子设计竞赛、计算机程序设计大赛、机械创新设计大赛、化学实验技能竞赛等)。
④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学校争得荣誉。非体育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。
⑥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赢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队员。
省级及以上的三级学生,优秀学生干部,请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。
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组员:
组  长:沈智祥
副组长:李理、文红梅、胡欣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体育学院勤工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10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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